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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葛其池与金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其池,金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92号原告葛其池,农民,住天台县坦头镇缸窑村。被告金秀文,成年,居民,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其池诉被告金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其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启暖审 判 员  王君荣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雄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