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同瑞芳诉被告李海波及浙江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瑞芳,李海波,浙江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725号 原告同瑞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辉,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波,男,住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商业街北楼门面房29号,系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龙首商业街店业主。 被告浙江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现住浙江省青田县侨乡经济开发四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单志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同瑞芳诉被告李海波及浙江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同瑞芳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瑞芳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下余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范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