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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慧与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源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慧,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源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12号原告:俞慧,女,1985年2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横路乡西方章村。委托代理人:黄广,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区三衢路187号。法定代表人:郑源寿,董事长。被告:郑源寿,荷花西区1幢3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慧与被告衢州市荷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源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慧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