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奚稳进与南京方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稳进,南京方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奚稳进,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天台县稳进塑胶胶制品厂业主,住天台县公安汽校内。被告:南京方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万安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钱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奚稳进与被告南京方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自行付清买卖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稳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奚稳进负担。审判员 娄银强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