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梁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梁美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3号原告陈振华,经商,环县坎门街道海港西路106号。(身份证:33262719740621175x)被告梁美叶,经商,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滨路105号。(身份证:××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华与被告梁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华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