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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梁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梁美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93号原告陈振华,经商,环县坎门街道海港西路106号。(身份证:33262719740621175x)被告梁美叶,经商,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海滨路105号。(身份证:××2)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华与被告梁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华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