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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经纬××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经纬××有限公司,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浙江××经纬××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日集镇××路。法定代表人:曹××。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城老市场××楼××号。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经纬××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帐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弘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舒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