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罗金利与朱月芳、毛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金利,朱月芳,毛协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249号原告罗金利,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陕西省安康市瀛湖镇玉兴村一组,现住浦江班班大道118号。委托代理人王慧玲、吴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月芳,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1组。被告毛协群,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前毛店村1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追平、毛建荣,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金利与被告朱月芳、毛协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金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76元(已减半),由原告罗金利负担。审 判 长 朱        明审 判 员 王闽芳代理审判员王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