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792号原告:叶××。被告: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镇××村口××大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方×。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新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判员 俞雪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