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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葛秀彬与樊凤仙、王富斌,第三人阮治军、宋碧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彬,樊凤仙,王富斌,阮治军,宋碧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葛秀彬。委托代理人曾宁。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凤仙。被告王富斌。第三人阮治军。第三人宋碧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彬与被告樊凤仙、王富斌,第三人阮治军、宋碧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葛秀彬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秀彬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1740元,由原告葛秀彬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彬人民陪审员  冯达彬人民陪审员  刘心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