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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陶志坚、丁小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小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志坚,市椒江区椒江农场第二分场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08185339。被告:丁小永,椒江区海门街道景辉小区54幢3号,身份证号码:××206009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陶志坚、丁小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灵敏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