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陶志坚、丁小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丁小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志坚,市椒江区椒江农场第二分场6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7308185339。被告:丁小永,椒江区海门街道景辉小区54幢3号,身份证号码:××206009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陶志坚、丁小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元,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灵敏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周云飞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