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越商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绍琪与俞德祥、陈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琪,俞德祥,陈杭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绍越商初字第1247号原告孙绍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坚。被告俞德祥。被告陈杭飞。原告孙绍琪为与被告俞德祥、陈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虞媛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德祥、陈杭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绍琪诉称,被告俞德祥于2007年6月初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案外人韩英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后于2007年8月18日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并承诺上述借款至2007年8月21日前归还。后被告仅于同年10月份归还3万元,余款27万元至今未予归还。后案外人韩英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俞德祥。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被告俞德祥借故一再拖延,被告陈杭飞作为共同债务人亦未履行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被告俞德祥、陈杭飞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借条一份,要求证明被告俞德祥向案外人韩英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8月21日前全部还清的事实。证据2、债权转让书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一份,要求证明案外人韩英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债务人俞德祥的事实。证据3、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要求证明两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两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证据间可以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认定。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放弃质证处理。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8月18日,被告俞德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韩英人民币30万元,于2007年8月21日前全部还清。同年9月21日,韩英出具债权债权转让书一份,载明自愿将所有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孙绍琪,并于同年11月6日向俞德祥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原告自认被告俞德祥于2007年10月份已归还借款3万元,余款未还,遂成讼。另查明,两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案外人韩英与被告俞德祥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俞德祥向韩英借款30万元,现在尚欠27万元的事实清楚,且借款已逾归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现韩英将该到期债权转让给原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现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行使通知义务,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原告在受让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俞德祥按约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俞德祥归还借款27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陈杭飞与被告俞德祥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杭飞共同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德祥、陈杭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俞德祥、陈杭飞应归还给原告孙绍琪借款人民币27万元并支付自2007年8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被告俞德祥、陈杭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