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德城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松泉与被执行人张立英、吴洪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松泉,张立英,吴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德城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周松泉。被执行人张立英。被执行人吴洪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松泉与被执行人张立英、吴洪志(户籍档案为伍洪志)借贷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7)德城民初字第16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2009年8月起至2016年8月止共计85个月,每月从被执行人伍洪志工资中扣留600元,至满足51000.00元(其中执行款本息42210.15元,逾期付款利息5689.85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执行费1550元)为止,此款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中红执行员 郑宜平执行员 高会来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