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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上诉人赵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银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