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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斯美玉与楼文娟、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美玉,楼文娟,张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82号原告斯美玉,农民,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2组。被告楼文娟,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云溪新村向阳里19号。被告张荣庆,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云溪新村向阳里1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斯美玉诉被告楼文娟、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美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斯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文娟所有的注塑机三台(其中两台为宁波产海强牌,一台为宁波产海通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