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斯美玉与楼文娟、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美玉,楼文娟,张荣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882号原告斯美玉,农民,乌市上溪镇上溪二村2组。被告楼文娟,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云溪新村向阳里19号。被告张荣庆,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云溪新村向阳里1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斯美玉诉被告楼文娟、张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斯美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斯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文娟所有的注塑机三台(其中两台为宁波产海强牌,一台为宁波产海通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