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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健儿与吴胤祥、吴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健儿,吴胤祥,吴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凌健儿,浔区双林镇天成里4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儒林村姚家湾12号。被告:吴胤祥,南浔区双林镇虹桥社区祝桥港41号。被告:吴卫英,南浔区双林镇虹桥社区祝桥港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健儿诉被告吴胤祥、吴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健儿以与被告吴胤祥、吴卫英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健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元,由原告凌健儿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期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