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凌健儿与吴胤祥、吴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健儿,吴胤祥,吴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861号原告:凌健儿,浔区双林镇天成里4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儒林村姚家湾12号。被告:吴胤祥,南浔区双林镇虹桥社区祝桥港41号。被告:吴卫英,南浔区双林镇虹桥社区祝桥港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健儿诉被告吴胤祥、吴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健儿以与被告吴胤祥、吴卫英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健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元,由原告凌健儿负担。审判员 沈琴法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期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