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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郑××、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郑××,张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郑××。被告张甲。原告周×为与被告郑××、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理,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张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张甲房屋一间。原告周×起诉称:张甲、郑××系夫妻关系,其儿子张丙与周×系同学关系。2007年11月15日,二被告以其儿子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周×借款28万元,由郑××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款至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张甲、郑××共同偿还借款2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张甲、郑××没有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无故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与质证权。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向原告周×借款2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某某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丁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郑××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诉称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某某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甲、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周×借款2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从2009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2760元,由张甲、郑××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成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15-1号原告周×。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郑××。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郑××、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甲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星火街三巷1号(产权证号:00018619、地号:i1209-36-10)房屋一间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甲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星火街三巷1号(产权证号:00018619、地号:i1209-36-10)房屋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房地产过户、再抵押登记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胡爱华二o0九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柯成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15-1号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郑××、张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甲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星火街三巷1号(产权证号:00018619、地号:i1209-36-10)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依法裁定保全。请贵局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对被告张甲所有的坐落在瑞安市莘塍镇星火街三巷1号(产权证号:00018619、地号:i1209-36-10)房屋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就上述房产办理产权过户、再抵押登记等手续。联系电话:6581****联系人:胡爱华、柯成建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