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杨雁与杨剑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雁,杨剑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杨雁。被告杨剑,现拘押在成都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雁与被告杨剑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雁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雁自愿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杨雁负担。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