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龙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龙商初字第339号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路。法定代表人:吴××。被告:范××。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龙泉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唐兰娇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季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