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26号原告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