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马执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万户与卢小牛、苏州市寒山蓄电池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马执监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马万户,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卢小牛,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苏州市寒山蓄电池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申请执行人马万户与被执行人卢小牛、苏州市寒山蓄电池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鞍山市向山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马鞍山市向山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马鞍山市向山区人民法院(1997)向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一案由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修龙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卜仕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