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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余伟安、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