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余伟安、王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根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