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关明、陈关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上虞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关明,陈关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上虞营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04号原告:陈关明,道墟镇联浦村大五王台门12号。身份代码:33062219670108461x。委托代理人:郑泉明,上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上虞营销服务部。原告陈关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上虞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关明诉称:2007年12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浙d×××××号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08年7月17日,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在绍兴县镇塘殿地方与卧躺在地上的王树友发生碾压,致其死亡。原告共向王树友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1万元。后原告向被告理赔,却被拒赔。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保险理赔款2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上虞营销服务部”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关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XX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瑜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