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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716号原告:舒××。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座落在缙云县五云镇香格里拉35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座落在缙云县五云镇黄龙香格里拉35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1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