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舒××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716号原告:舒××。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座落在缙云县五云镇香格里拉35幢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座落在缙云县五云镇黄龙香格里拉35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保全价值1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庆东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