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柯春莲与麻仙根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春莲,麻仙根,人,徐岩财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527号原告柯春莲,(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麻仙根,汉族,仙居县横溪镇桃园村c区16-8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徐岩财,住仙居县横溪镇桃园村a区21-6号;麻仙林,住仙居县横溪镇桃园村c区13-1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柯春莲;被告:麻仙根;第三人:徐岩财,麻仙林(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吴财荣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春莲,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麻仙根,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徐岩财、麻仙林,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春莲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麻仙根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徐岩财、麻仙林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财荣吴财荣俞小女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张鑫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