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与赵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赵文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灞桥区电厂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全玉,经理。被告赵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与被告赵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以其与被告和解,被告已将房屋腾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市灞桥区第二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受理费100元,其余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国庆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