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鑫根与余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鑫根,余伟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386号原告章鑫根,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西兴村施家弄28号。委托代理人吴学军,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伟江,住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新泽湖村新店湾自然村山下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鑫根与被告余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鑫根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章鑫根以与被告余伟江已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鑫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8元,依法减半收取2169元,由原告章鑫根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灵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