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飞鸟针织厂与南通华颐手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绍兴市越城飞鸟针织厂。负责人王金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灿涛。被告南通华颐手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新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金华。原告绍兴市越城飞鸟针织厂为与被告南通华颐手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虞媛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至6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灿涛、被告委托代理人唐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越城飞鸟针织厂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出卖布匹给被告。2007年2月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412997元,原告欠被告发票292997元。对账后,原告将所欠的发票补开给了被告,同时双方又另行发生了479400元的业务。被告在对账后支付货款560000元,因此截止2009年1月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32397元。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32397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南通华颐手套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关系属实,但经被告方核对尚欠原告的货款为312523.2元。原、被告发生业务之后,被告一直在支付货款,在2008年年初双方对过一次帐,之后被告陆续支付款项到2009年1月,总计支付了21万。原告起诉并查封了被告的帐号,使被告的经营受到影响,无法贷款,故支付款项也受到影响。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2007年2月6日对帐单复印件一份、增值税发票九份,要求证明2007年2月6日经双方对帐,被告欠原告货款412997元,后又发生交易479400元,并由原告开具九份增值税发票共计772397元给被告的事实(其中292997元是补开06年的增值税发票)。被告经质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在2008年1月8日有一份总的对帐单,之后没有再发生业务,到对帐日为止被告欠原告货款为522523.2元,对帐后到起诉前被告支付了21万,故现在尚欠原告货款为312523.2元。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2007年度结单一份,要求证明双方确认截止2008年1月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522523.2元的事实。原告经质证没有异议,对被告主张至今尚欠货款312523.2元也没有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312523.2元,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布匹买卖合同关系,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523.2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货物后,应当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2523.2元事实清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2397元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因双方对付款时间未作约定,原告可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主张权利日即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通华颐手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飞鸟针织厂货款人民币312523.2元并支付自2009年4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绍兴市越城飞鸟针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86元,减半收取3143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人民币5363元,由原告负担321元,由被告负担50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86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