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764号原告:宋××。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所有的位于本市新安江街道山水公寓5号楼1单元302室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所有的位于本市新安江街道山水公寓5号楼1单元302室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