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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七里村1组。法定代表人徐文,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总府路8号7楼。法定代表人曾玮,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春熙大厦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4元,减半收取2002元,由原告四川南方开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