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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吴敏诉青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吴敏。委托代理人姚祖刚,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青年旅行社),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65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厚,青年旅行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敏诉被告青年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敏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吴敏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 理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