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胥某、顾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顾某,张某,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胥某。2008年12月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盛方。被告人顾某。2008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宏。被告人张某。2008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008年12月29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9)善检刑诉字第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聚红、王陈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王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23时30时许,被告人胥某、张某、王某在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欧拓酒吧内喝酒,因被害人陆涛与胥某带去的女子搭讪,胥某心中不悦。后被告人胥某等人走到酒吧门口准备离开时,陆涛也跟随出来,胥某便认为陆涛纠缠不休,不给自己面子,要教训对方,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顾某。被告人顾某携带一东洋刀赶至酒吧门口,此时被害人陆涛已返回酒吧内。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王某商量后,至酒吧内对被害人陆涛进行拖拉并随意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持刀将陆涛右肩胛、后腰部等多处砍伤。经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涛此次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胥某、王某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已因本案先行羁押21天、一个月零一天、一个月零一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自行达成协议。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胥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胥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胥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胥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顾某是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陆涛陈述,证人刘守昂、李皓、陈欣、胡尚均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报告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己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胥某、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顾某、张某、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并能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二、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四、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0年1月21日止)。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东洋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静中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