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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32号原告:嵊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花园××#楼××楼。法定代表人:梁甲。委托代理人:梁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东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0元,依法减半收取695元,由嵊州市××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