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