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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张××。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张××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