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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675号原告: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军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