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675号原告: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部分借款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被告归还部分借款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军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