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燕燕与顾南侠、岑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燕,顾南侠,岑幼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周燕燕,女,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顾南侠,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岑幼君(顾南侠之妻),女,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原住慈溪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燕与被告顾南侠、岑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原告周燕燕承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