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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周燕燕与顾南侠、岑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燕,顾南侠,岑幼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481号原告:周燕燕,女,汉族,1957年11月26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顾南侠,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岑幼君(顾南侠之妻),女,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原住慈溪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燕与被告顾南侠、岑幼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燕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0元,由原告周燕燕承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穆 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哲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