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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西安海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西安海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598号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刘浩。委托代理人杨二河,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海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甲字8号。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董事长。被告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人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晓生、张成理,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被告西安海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时达)及被告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江海洋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二河及被告曲江海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晓生、张成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时达经合法传唤,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应诉,现本案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海时达未按约向其归还借款本息,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起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海时达立即向其归还借款本息3274225元,由被告海洋世界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海时达未出庭答辩。被告曲江海洋公司辩称,上述担保合同系原法定代表人周儒海越权签订,故应认定无效。原告违反相关贷款规定,未能从严控制贷款,对造成的损失理应自负。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发放了贷款,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海时达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海时达借款250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为千分之8.6025;合同还约定了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原告与被告曲江海洋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曲江海洋公司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借给被告海时达250万元,借款期满后,被告海时达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曲江海洋公司也未尽担保责任。截止2008年12月23日,累计欠息774225元。又查,2007年3月23日,原告依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5)西碑证经字1153号公证书及(2007)西碑证经字第335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2007年9月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执行中被告曲江海洋公司对原告依据上述公证书及执行证书提出异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述公证书程序违法,驳回原告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担保人章程修正案、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利息计算清单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异字第17号和(2008)陕执一提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海时达及曲江海洋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被告海时达借款250万元,被告海时达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曲江海洋公司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显系违约,依法应负违约民事责任。被告曲江海洋公司辩称,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发放贷款,与事实不符,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借据足以证明原告发放了贷款。关于被告曲江海洋公司以原告违规贷款和其法定代表人周儒海无效代理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海时达承担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曲江海洋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与被告西安海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有效;二、被告西安海时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光路信用社清偿借款本金250万元及截止2008年12月23日的利息774225元以及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西安曲江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3309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