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与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赵××。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马山镇。法定代表人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原告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应××、赵××,被告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曾发生涤丝面料购销业务,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涤丝面料。至今,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43687.92元,已开增值税发票282455.42元(增值税发票金额总计317155.52元,其中已经付了34700.10元),未开票货款161232.5元。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3687.92元。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辩称,未开票的入库单据被告公司的财务记账还有140300.32元,和诉状中的161232.5元有出入,应该以被告的财务记账为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增值税发票3份、入库单13份,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3687.92元的事实(其中已开增值税发票282455.42元,未开票的货款是161232.50元)。已开增值税发票金额总计317155.50元,其中已经付34700.10元,还有282455.40元没有付。被告对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实际开票总额317155.52元没有异议。对于已付款34700.10元,被告提出需要核实。对入库单的真实性,被告表示没有异议,但是上面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该笔货款应当以被告的财务记载为准,从被告的财务记载来看,货款中没有付款的金额为140300.32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即确定未付货款金额为140300.32元。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三张增值税发票,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以及实际开票总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已付款34700.10元,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视为被告对该款项的认可。原告提供的13份入库单,由于被告提出应以被告公司的财务记账中记载的140300.32元为准,原告认可被告的主张,故本院对13份入库单上记载的货款不另作认定,以双方认可的140300.32元为准。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时至今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总计422755.72元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嵊州市海富服饰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购买涤丝面料,尚有货款总计422755.72元,至今未付给原告。(其中开票部分货款为282455.40元,未开票部分货款为140300.32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货款422755.72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22755.7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领带服饰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嵊州市××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22755.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55元,由被告负担7580元,原告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202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0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