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麟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麟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石某甲,男,汉族,个体户。被告石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石某甲与石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经双方协商,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赵乖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