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喃与张玉凤、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凤,刘喃,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凤,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范根书,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喃,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大为,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横县马岭南新茶厂,住所地广西横县马岭南新村。法定代表人卢昌全,厂长。上诉人张玉凤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凤以其与被上诉人刘喃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全部执行为由,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玉凤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张玉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锐飞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何 强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