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司与黄×、徐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司,黄×,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627号原告:台州市××司,住所地:台州市××家街道后××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黄×。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司与被告黄×、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司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1070元,由原告台州市××司负担。审判长胡红芳人民陪审员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小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