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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司与黄×、徐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司,黄×,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627号原告:台州市××司,住所地:台州市××家街道后××村。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黄×。被告: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司与被告黄×、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司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人民币11070元,由原告台州市××司负担。审判长胡红芳人民陪审员戴根祥人民陪审员 ��小仙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