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与温州市××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温州市××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夏××。被告:温州市××宾馆。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桥街道××号。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温州市××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定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