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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与温州市××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温州市××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夏××。被告:温州市××宾馆。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桥街道××号。负责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温州市××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负担。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定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