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