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545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李××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