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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范素珍与傅惠菊、费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素珍,傅惠菊,费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范素珍,女,1932年2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滨海区霞浦乡陈华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波,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惠菊,女,1951年6月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小沙镇东塘165号。被告费娜飞,女,1974年1月7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横头勘红孝楼1808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飞,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素珍诉被告傅惠菊、费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素珍于2009年7月2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费娜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素珍撤回对费娜飞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素珍撤回对被告费娜飞的起诉。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盛惠珍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