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范玲燕与黄开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玲燕,黄开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180号原告范玲燕,农民,环县玉城街道内马村陈新23号。(身份证:331021198201022325)被告黄开周(又名黄开洲),汉族,农民,住玉环县玉城街道欧洲花园28幢202室。(身份证:332627196810192170)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玲燕与被告黄开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玲燕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玲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玲燕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