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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顾××。被告:唐××。本院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