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493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