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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卫明与傅志坚、傅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明,傅志坚,傅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25号原告刘卫明,经商,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唐溪东路22号。被告傅志坚,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3幢2号。被告傅正浩,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3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明诉被告傅志坚、傅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