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卫明与傅志坚、傅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明,傅志坚,傅正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025号原告刘卫明,经商,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唐溪东路22号。被告傅志坚,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3幢2号。被告傅正浩,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A区3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明诉被告傅志坚、傅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卫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