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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王炳昶印6份2009年7月22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乙。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预交期内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