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甲与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王炳昶印6份2009年7月22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88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乙。被告: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的预交期内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昶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彩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