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谈××与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邱××,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谈××。委托代理人:谢××。被告: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诉被告邱××、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