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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09-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纸箱厂与宁波××气门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纸箱厂,宁波××气门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68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76147948-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诉讼代表人:方××。被告:宁波××气门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后。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与被告宁波××气门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纸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华波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惠惠 来源:百度“”